为做好公路养护业绩录入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江南电竞官网app下载,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部建设信息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部养护资管通知)以及《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24〕20号,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厅建设信息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情况,现将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公路建设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相关业绩。
主要对“部公路建设系统”中从业单位已发布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1.从业单位自查自纠(2024年5-6月)各从业单位登录“部公路建设系统”,对本单位已录入的业绩按照“部建设信息通知”和“厅建设信息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一是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业绩信息进行自查整改;二是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业绩信息进行自查整改。请各从业单位按照“厅建设信息通知”要求填写书面情况说明、承诺书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厅,厅业绩主管部门将组织养护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后再修改、删除有关业绩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2.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5月—9月)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性单位组织对“部公路建设系统”中已发布的本辖区相关养护业绩信息进行核查,一是5月至6月组织本辖区各从业单位开展业绩自查自纠,核查相关业绩信息;二是7月至9月核查本辖区已在“部公路建设系统”中发布的业绩信息(详见附件4),将自查自纠情况、虚假业绩情况、已注销的从业单位情况等汇总形成业绩核查报告,于9月30日之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3.省级行业部门复核(2024年10月-11月)省公路事务中心汇总、复核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性单位上报的核查报告;对逾期未进行自查自纠的从业单位开展业绩信息抽查(已发布的养护业绩总表详见附件4);汇总从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核查情况、省级行业部门复核及抽查情况,形成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业绩核查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厅审核。对从业单位自查自纠后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厅依法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管理。
根据“部养护资管通知”,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公路养护系统),要求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工作。厅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公路养护系统”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待厅与“部公路养护系统”完成联调联试工作后另行印发业绩补录及培训通知。养护业绩补录工作与本通知业绩核查工作同步开展,补录业绩原则上应为已完成核查工作的业绩。
根据“部养护资管通知”要求,参照公路建设工程业绩登记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竣(交)工的养护工程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督促从业企业在项目竣(交)工程序履行完成后30日内,通过“部公路养护系统”录入本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人员信息,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公路养护系统”中发布的信息为准。业绩补录期内,对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业绩的核查工作继续按原方式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省公路事务中心、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业绩核查及录入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从业单位自觉做好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
(三)加强监管和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养护市场专业化和开放力度,推进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十监管”等方式,依靠全国统一的协作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形成全国统一开放、有竞争力、有活力的公路养护大市场。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