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管理,明确市场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福州市贯彻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主要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的管理:
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归集和评价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对于严重违法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三、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项目赋码申请,确定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报建编号作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依据。
四、总承包单位(含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五、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凡涉及施工图审查规定内容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对于规模较小江南电竞、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免于办理施工图审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八、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九、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通过以上管理措施,将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建筑市场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促进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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