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煤棚工程 “6·8”钢结构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8日16时30分许,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吨/年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在建煤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部分钢结构坍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3.268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林少春、鄂尔多斯市委书记牛俊雁、市长斯琴毕力格、市委副书记于新芳、市委常委、江南电竞平台入口副市长金武、副市长李文忠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协调医院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方面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迅速开展隐患排查,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于6月9日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并于9月16日下达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6月9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树荣为组长,市纪委监委(特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住建局、总工会、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煤棚工程“6·8”钢结构坍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结构工程、建筑施工、土建结构江南电竞登录平台、防灾减灾工程专业方面的5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吨/年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位于鄂托克经济开发区(项目分期建设,一期280万吨/年),建设规模为年产捣固焦280万吨,工程占地面积61.23平方千米,建筑面积194961.07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98232.84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备煤装置、焦化装置(含炼焦工序、熄焦工序及筛储焦工序)、化产回收装置、公用工程装置、辅助设施及全厂性系统工程。目前该项目工程已进入后期安装建设阶段,A座焦炉已完成焦炉砌筑工作,C座焦炉正在进行土建基础施工,备煤场及输煤皮带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公司生产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计划于2019年10月A座焦炉试运行。该项目于2011年1月24日取得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吨/年煤焦化联产100万吨/年化学品综合利用项目备案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 2011〕110号),同意备案。2013年8月28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吨/年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内容的批复》(内发改能源字〔 2013〕1902号),同意变更为500万吨/年煤焦化、25万吨/年煤焦油加氢联产30万吨/年LNG项目。2014年11月13日取得《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吨/年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变更投资主体的批复》(鄂发改能源发〔 2014〕451号),同意500万吨/年煤焦化项目分期建设,并原则同意25万吨/年煤焦油加氢联产30万吨/年LNG项目投资主体变更为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公司—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鄂托克旗建元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5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鄂安监危化项目安条审字〔 2017〕18号)。2018年3月2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鄂安监危化项目安设审字〔 2018〕13号)。
建元煤焦化公司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焦化工程第十标段(煤棚工程)是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吨/年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的一部分,建设规模由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和辅助结构组成。主体结构形式为螺栓球节点网架结构,网架结构为连续3格抽空的四角锥网架结构,封闭围护结构由檩条、单层压型钢板、采光带组成,检修通道设施(马道),建筑投影面积79580平方米,屋面和墙面均采用压型钢板。本网架跨度78m+95m,纵向长度为460m,支座底标高为3.4米,网架最大标高37.78米。2015年12月,鄂托克旗环保局出具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全封闭储煤棚。2018年8月,建设单位内蒙古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将全封闭储煤棚发包给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由北京中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由太原中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全封闭储煤棚于2018年8月开始土建施工,2019年4月开始钢网架安装。
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棋盘井镇109国道南,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宝元,实际控制人为樊三维,公司注册资本3.7亿元。经营范围:焦炉煤气、非芳烃、硫磺、重质苯、甲苯、煤焦油、笨、粗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液化天然气生产、销售;焦炭生产、销售;钢材、生铁、煤矿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电解铝及高纯铝的销售。公司现有员工2300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X8,有效期至2046年2月26日。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蒙)WH安许证字〔2019〕000906号,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
2014年建元公司启动年产500万吨/年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成立建元公司500万吨/年煤焦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部,由公司法人任宝元任项目总指挥,全面负责焦化项目管理工作。高文刚任项目工程管理部部长,负责焦化项目的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杨剑波任项目安环部部长,负责焦化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太原中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位于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技术路20号301-A室,成立于2012年4月,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崔长青,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工程项目管理、化工工程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化工工程监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工产品)的销售。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64,有效期至2032年4月19日。
中云公司下设建元焦化项目管理部,负责实施工程建设的项目报批审查、技术、设计、施工、质量、HSE等方面工作。项目施工经理为宋宁(无安全管理资格),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
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建设路九号,成立于2002年7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为张华海,公司注册资本10600万元,现有员工200余人,其中特种作业人员80人,公司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钢结构、网架等工程设计、施工等。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312MA1PC397X7。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苏)JZ安许证字〔2017〕901914,有效期至2020年12月7日。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132112545,有效期至2021年1月2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已取得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编号为A132048152-6/4,有效期至2020年3月17日。
鑫鹏公司下设建元煤焦化公司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焦化工程第十标段煤棚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项目经理为李红波、技术负责人为张胜果、专职安全员为陈涛。经查证,李红波、张胜果、陈涛等三人均未到该项目履职,项目实际负责人为业务经理高冠军(无相关执业资格),现场负责人为高亚军(无相关执业资格),高亚军雇佣个人王军和刘万亮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对该煤棚项目进行施工安装。
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寰公司”)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B座9层902室,成立于2002年7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贤信,公司注册资本5058万元。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组织人员培训等。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7,有效期至2032年7月22日。已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为E111000921,有效期至2019年8月26日,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
中寰公司下设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寰公司太原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企业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技术路20号科技大厦301-B,负责人为武建军(兼任中寰公司副总经理),经营范围: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承包境外化工石化医药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17,有效期至2022年7月22日。
中寰公司太原分公司下设建元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监理部,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任命项目总监为王玉喜,总监代表为李继宽(无相关执业资格),安装监理为白永强(无相关执业资格),安全监理为米晓亮(无相关执业资格)。经查证,公司未委派总监王玉喜到该项目履职,现场监理工作由总监代表李继宽负责。
1.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8月6日,建元公司与鑫鹏公司签订了建元煤焦化公司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焦化工程第十标段(煤棚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14009-01000-CON-03-TD),承包范围:煤棚设计、建筑工程、电气、给排水(含消防)、通风、照明等安装工程。
2. 监理合同。2016年10月,建元公司与中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编号:ZEP-16025-D01),2018年12月建元公司与中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编号:ZEP-16025-D03),委托中寰公司进行项目监理。
3.其他合同。2016年9月20日建元公司与太原中云公司签订建设管理及设计合同(编号:ZY-14009-B01),2018年6月1日签订项目管理及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编号:ZY-14009-B01-02)明确中云公司和建元公司共同成立项目部,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事故现场(煤棚钢架施工现场)位于厂区西南角,东西长460米,南北宽95米。该煤棚由东西两侧同时施工,事故现场为西侧施工地点。经专家组现场勘验,网壳F轴线轴线跨左右向下、向西掉落,该处网壳支座脱开混凝土基础。
1.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旗住建局”)负责对全旗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指导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监察工作。
2.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管委会建设局”),负责区域内对涉及安全有关事项按规定审查把关,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协调配合旗住建局对区域内建设工程等进行安全监管。
3.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旗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019年5月6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召开旗长办公会议,明确了旗住建局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证据移交给旗城管执法局,由旗城管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
4.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有辖区范围内的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019年5月15日,鑫鹏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高亚军雇佣个人王军组织劳务作业人员从一区A轴线山墙开始对称安装钢结构网架。6月8日14时许,王军组织黄青祥、黄沈阳、侯东东、刘遵玲、张冬至、王怀宝等20人,分四个安装组在施工现场E轴进行钢结构网架施工安装。王军负责现场施工管理,黄青祥、黄沈阳、侯东东、刘遵玲为一组在西南角(E-F轴及11轴)距地面约12米高处进行安装网架作业,张冬至负责将拼装好的钢构件挂于吊车吊钩,王怀宝操作吊车将钢构件吊装给上方作业人员。约16时30分,该区域网架局部突然发生垮塌,在网架上进行作业的黄青祥、黄沈阳、侯东东、刘遵玲4人随网架杆件坠落到地面。
事故发生后,6月8日16时37分鑫鹏公司项目部现场施工负责人王军拨打110电线时鄂托克旗公安局接警后通知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7时39分鄂托克旗公安局向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9时33分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责成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20时30分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向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事故情况;6月9日6时20分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续报;6时32分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向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事故续报。
16时37分,鄂托克旗公安局棋盘井镇第二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迅速出警江南电竞登录平台,于16时43分抵达事故现场,采取疏散周边人员、划定警戒区域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痕迹物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同时对事故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管控。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16时47分接到急救电话,分别派出救护车两辆,于16时58分抵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治工作。经医护人员现场查看,黄青祥、侯东东二人已无生命体征,后将受伤人员刘遵玲和黄沈阳送往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听从医生建议后,又将二人转至宁夏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6月9日0时20分,黄沈阳经抢救无效死亡,刘遵玲小腿、腰部骨折,经手术后,伤情稳定。
事故发生后,鄂托克旗委、旗政府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公安、医院、应急管理、住建等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同时,立即成立事故善后处置组,第一时间联系死伤者家属,采取“一对一”工作方式,督促事故企业与死伤者家属对接,安抚家属情绪,协商赔偿事宜,妥善处理了3名死亡人员善后和赔偿事宜。1名伤者目前正在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事故应急处置中未发生次生事故。
该网壳为沿拱方向连续3格抽空四角锥网壳,在没有增设临时支撑塔柱的情况下,违规采用高空悬挑散装法安装施工,导致该钢结构网架局部因力量支撑不足突然发生垮塌,施工人员高处坠落。
1.鑫鹏公司项目部雇佣人员王军违章指挥施工。王军组织无登高特种作业资格的劳务作业人员不按施工技术标准、专项施工方案,凭经验、按习惯违章施工。
2.鑫鹏公司项目部现场施工管理混乱。雇佣无特种作业资格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施工;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编制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安装前,未进行施工模拟验算;施工安装过程中,未进行有效的施工过程监测与控制;未对施工作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督促整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
3.鑫鹏公司对项目部管理不力。委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实际委派无相应执业资格的高冠军和高亚军负责施工项目部的管理工作;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安全隐患突出问题。
4.中寰公司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巡检不力,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等突出问题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整改。
5.中寰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监督管理不力。未委派项目总监到岗履职,委派的总监代表和监理人员无相应执业资格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理,未发现和纠正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等问题。
6.中云公司项目管理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协助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对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
7.中云公司对项目管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委派无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8.建元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落实不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对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
9.旗住建局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跟踪整改落实方面存在不足,未及时掌握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
10.旗城管执法局收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理建议的函后,未作出行政处理或建议。
11. 管委会建设局未认真履行配合监督检查的职责,在跟踪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方面还存在不足。
12.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属地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煤棚工程“6·8”钢结构坍塌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王军,鑫鹏公司项目部劳务施工队伍负责人。违章指挥施工,组织无登高特种作业资格的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技术标准、专项施工方案,凭经验、按习惯违章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高亚军,鑫鹏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对施工项目进行现场管理;雇佣无特种作业资格的劳务作业人员组织安装施工;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编制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安装方法不当,未增设临时支撑塔柱;施工安装前,未进行施工模拟验算;施工安装过程中,未进行有效的施工过程监测与控制;未对施工作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督促整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高冠军,鑫鹏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业务经理)。未依法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编制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委派无执业资格的高亚军负责煤棚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工人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4)张华海,鑫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要求委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委派无相应执业资格的高冠军和高亚军负责煤棚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致使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工人违章作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5)白永强,中寰公司安装监理。履行安装监理职责不力,未依法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安装监理工作,不按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6)米晓亮,中寰公司安全监理。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力,未依法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安全监理工作,不按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7)李继宽,中寰公司总监代表。履行监理职责不力,未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8)武建军,中寰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寰公司太原分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下属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委派项目总监到岗履职,委派的总监代表、监理人员无相关执业资格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致使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9)任宝元,建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煤焦化建设项目总指挥。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方贤信,中寰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下级公司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致使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128000元)。
(2)宋宁,中云公司项目管理部施工经理(现场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3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崔长青,中云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委派无安全管理资格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督促、江南电竞平台入口检查项目管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项目管理部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22000元)。
(4)杨建波,建元公司焦化项目安环部部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对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5)高文刚,建元公司焦化项目工程管理部部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对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6)樊三维,建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指导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79600元)。
(1)马瑞,旗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副科级),主持旗城管执法局全面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履行执法职责不力,收到有关单位转办行政处理建议的函后,未作出行政处理或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崔向军,旗住建局局长(正科级),主持旗住建局全面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在跟踪整改落实方面还有不足,未及时掌握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訾军,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副主任(副处级),分管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指导管委会建设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线)王力儒,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副处级),分管城建、城管等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旗住建局、旗城管执法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鑫鹏公司对项目部管理不力。委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实际委派无相应执业资格的高冠军和高亚军对项目部进行管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施工;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编制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方法不当,未增设临时支撑塔柱;施工安装前,未进行施工模拟验算,施工安装过程中,未进行有效的施工过程监测与控制;未对施工作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督促整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3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第47条、第58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第1款、第25条、第27条、第36条第1款;《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第4.2条、第15.2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6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资质颁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施工资质进行处理。
2.中寰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监督管理不力,未委派项目总监到岗履职;委派的总监代表和监理人员无相应执业资格从事施工项目的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巡检不力,对施工单位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按要求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第3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资质颁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监理资质进行处理。
3.中云公司对项目管理部管理不力,委派无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部协助建元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对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江南电竞平台入口第24条第2款、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建元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落实不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对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5条、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管委会建设局未认真履行配合监督检查的职责,在跟踪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方面还有不足,建议在全旗范围内通报。
2.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属地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议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项目许可,严把准入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规章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重点监督检查资质管理、项目管理、工程转包、施工方案、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等,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大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经验收合格方准恢复施工,严禁赶工期、赶进度组织施工。
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2.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违规组织施工,派驻的项目经理要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岗位资格证书,项目安全员、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要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施工方案,实施有效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规范对劳务作业队伍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3.监理单位。要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配备符合相关专业监理资格的人员,发现监理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监理措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