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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电竞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湘水政[2005]39号
2024-01-19 阅读

  江南电竞首页平台第一条 为预防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本省市(州)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参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市(州)际水事纠纷发生后,相关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事态,避免激化,维护安定江南电竞。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州)际水事纠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达成的协调意见,纠纷各方应当执行;对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调处理意见的,但基本情况清楚并已有较成熟纠纷处理方案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六)监督省人民政府对有关市(州)际水事纠纷的裁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市(州)际水事协议。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防和协调处理市(州)际水事纠纷由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牵头,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

  第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州)际水事纠纷协商制度,及时互通情况,确定需要重点解决的市(州)际水事矛盾以及解决的途径和方案;制订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市(州)际水事纠纷的裁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各方达成的市(州)际水事协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市(州)际水事协商会议,签订市(州)际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应遵守的水事规约,规范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及时化解水事矛盾,预防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发生。

  规划计划处负责有关规划计划方面的水事纠纷;水政水资源处负责有关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水事纠纷;水利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有关水利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水事纠纷;水土保持处负责有关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水事纠纷;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有关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及全省河道管理、河道采砂等方面的水事纠纷;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有关农田水利建设和和管理方面的水事纠纷;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负责有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水事纠纷。

  第四条 市(州)际水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州)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应当落实水事纠纷预防和协调处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应当加强边界地区的法制宣传,提高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处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市(州)际水事纠纷。

  第十一条 市(州)际水事纠纷实行对等协商。纠纷发生后,纠纷各方应该积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纠纷各方应遵照执行。

  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各自市(州)人民政府,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协商,相关市(州)人民政府仍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及时以市(州)人民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 在已有跨市(州)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方案的河流、湖泊(水库)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方案。未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引水能力,扩大引水量。

  第九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建立边界水事矛盾敏感地区年度排查制度,在水事矛盾易发地区,要制定调处预案江南电竞,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水事纠纷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处理市(州)际水事纠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防止事态扩大,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服从。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际水事纠纷裁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有关市(州)际水事纠纷的裁决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市(州)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的水事秩序,预防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发生;

  (四)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拟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市(州)际水事纠纷的裁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意见和纠纷各方达成的市(州)际水事协议的有关具体实施的方案、预案并参与执行落实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州)际水事纠纷是指本省内市(州)之间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水事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预防和处理省内市(州)际水事纠纷,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际水事纠纷依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办法》办理。其它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遵循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包括纠纷有关各方协商处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和省人民政府裁决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市(州)际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省人民政府裁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市(州)际水事纠纷处理意见的;

  第十九条 在市(州)际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害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 会同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执行;

  (四)负责重大市(州)际水事纠纷的上报,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事项;

  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市(州)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处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市(州)际水事纠纷。

  有关程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自己管理范围有关的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在市(州)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重大市(州)际水事纠纷时,有关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置:

  (三)其它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市(州)际水事纠纷。

  第十五条 市(州)际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交界线公里区域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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