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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电竞登录平台媒体聚焦|《中国妇女报》:解读一首歌背后的法律“”
2025-05-01 阅读

  202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和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

  4月26日,《中国妇女》杂志以《是否“想唱就唱”?能否“想用就用”?法官权威解读一首歌背后的法律“”》为题,聚焦西安中院原创公益微电影《律动心弦》背后的真实案例,对话法官王维君深度解读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

  数字时代,音乐从未像现在这样触手可及。无论是短视频中的热门背景音乐,直播间的即兴翻唱,还是音乐平台上的海量曲库,音乐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原创歌曲被他人窃走,当音乐作品被随意滥用,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产生。

  流光溢彩的商演现场,备受瞩目的民谣歌手方天齐站在舞台上,观众的热情被点燃,欢呼声、呐喊声如潮水般涌来。然而,这场原本让人期待的演出竟被主办方紧急叫停了,就像一首激昂的乐曲突然被切断了旋律,留下的只有惊愕与疑惑。

  这是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品的公益微电影《律动心弦》中的情节。这部微电影改编自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荣获第十一届“金法槌奖”微电影类二等奖、最佳原创音乐奖双料大奖,并获得2024年金鸡百花电影节“最佳知识产权保护电影短片推介”。

  影片中的方天齐,像是一位执着的音乐行者,他曾在创作的道路上怀着热忱前行,他的作品《你好,我的西安》已在当地广为传唱,但被凡艺公司的音乐总监李尊进行了版权登记。就在这时,方天齐的女儿因病住院,急需高额的医疗费用。突然遭受事业与生活的双重打击,方天齐满是无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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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李尊提交了歌曲的版权登记证明、制作录音工程文件、歌曲小样作为证据,声称歌曲归他所有,要求方天齐永远不能公开演唱这首歌,并赔偿损失50万元。

  自己写的歌曲自己竟然不能唱了?还要赔偿对方50万元?法院真的会依据李尊提交的证据来作判决吗?

  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办案法官终于在一个演出剧场里找到储存方天齐演出数据的硬盘,但由于保管不善,硬盘已受损。这时,法院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由技术调查官孙教授对硬盘中的数据进行恢复对比,并对数据的真实性作出鉴定,证明方天齐在剧场表演的歌曲与案涉歌曲为同一首,且演唱时间早于凡艺公司版权登记的时间。

  影片最后,李尊被音乐公司解聘,也受到了法律惩罚。通过法官调解,方天齐与凡艺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以“以买代赔”的方式化解了纠纷。既保护了方天齐的知识产权,维护了他的创作初心与热情,也促进了优秀音乐作品的应用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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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中的很多情节,均取材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参与办案的法官王维君表示,《律动心弦》就是要向人们表达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创作者的角度,著作权是对其智力成果的尊重与认可。音乐创作凝聚了创作者大量心血,赋予其著作权,能保障创作者从作品使用中获取经济收益,激励他们持续创作更多优质音乐作品。从文化传播角度,著作权保护为优秀音乐作品广泛传播提供保障。合理的保护措施能确保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不被非法滥用,维持作品传播的质量与秩序,使优秀音乐得以在合适环境下传播,丰富大众文化生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这是著作权与知识产权体系中其他权利,比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最大的不同。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均需要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获得。而著作权是只要创作完成之时就自动产生,不以登记为要件。在我国,作品登记也是自愿的。

  你笑起来真好看,像春天的花一样,把所有的烦恼所有的忧愁,统统都吹散 …… 自2019年发布以来,音乐作品《你笑起来真好看》凭借朗朗上口的旋律和积极向上的歌词,迅速在各大音乐平台和短视频平台走红。

  然而,随着歌曲的火爆,侵权行为接踵而至。许多商家和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歌曲用作背景音乐用于商业宣传或个人创作。

  “童真映像”(化名)是一家专注于儿童摄影的机构,主要通过快手平台发布宣传视频,吸引客户。为了提升视频流量,他们在多个宣传视频中使用了《你笑起来真好看》作为背景音乐。这些视频内容包括儿童摄影作品展示、客户好评反馈以及活动宣传等。

  然而,“童真映像”并未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用,因此被起诉到了法院。

  著作权人认为,“童真映像”未经授权使用歌曲,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歌曲的商业价值造成了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童真映像”辩称其使用歌曲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且并未对歌曲的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短视频平台上的音乐使用是一种常见的宣传方式,不应被视为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除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否则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涉案歌曲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且原告是歌曲的合法著作权人。儿童摄影机构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使用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视频制作,并通过其运营的快手号向平台公众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音乐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巫霁表示,在短视频迅速普及的今天,部分商家和个人在制作和发布视频时,会忽视音乐作品版权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江南电竞登录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在网络出现之前,传统的传播行为比如广播、放映电影是一种由受众被动接受的“单向传播"。公众只能在作品传播者指定的时间或者在传播者指定的地点欣赏作品。而网络带来了传播模式上革命性的变化,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为了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而规定的,其行为特征有二:一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二是传播形式为交互式传播。

  巫霁认为,在信息传播日益便捷的今天,版权保护与社会利用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才能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让优秀的音乐作品在新的传播环境中焕发更大的生命力。

  法律对一首歌的权利保护始于其诞生之时。那么,一首旋律优美的歌曲谁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都包括哪些内容?用古诗词编曲也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吗?制作短视频记录生活,使用音乐作品会涉及侵权吗?对于这些人们关心的问题,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法官王维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巫霁分别给出了答案。

  王维君:一首歌的创作通常包括作词和作曲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虽然密切相关,但仍然是音乐创作的两个独立环节。作词者和作曲者在歌曲创作中分别扮演了文字创作和音乐创作的角色。作词者通过文字描绘情感和故事,为歌曲赋予文学价值。作曲者则通过音乐元素,如旋律、和声和节奏,为歌曲赋予音乐价值。因此,在版权归属问题上,这两者的贡献应当得到公平对待。

  另外,如果歌曲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歌曲是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或电视剧作品的组成部分,且该歌曲是作者应片方要求而专门创作,则该歌曲的著作权通常是由制作者所享有,但词曲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如果歌曲著作权发生转让,如作曲家将歌曲卖给公司或签约经纪公司被买断歌曲版权,那么歌曲的著作权就归受让方所有。

  巫霁:一首歌的著作权首先包括人身性的权利,即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比如,词曲作者的名字应当清楚地出现在专辑、歌词本或音乐平台上,让大家知道是谁创作的;著作权人可以决定作品何时公开、怎么公开,是自己发布或者授权其他歌手演唱;著作权人有权修改歌词曲谱,或者允许别人修改。法律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擅自对词曲进行恶意修改、断章取义或进行其他有损作者原意的行为。比如,不能将原本表达积极情感的歌词修改成具有负面或低俗含义的内容。

  其次,著作权还包括财产性权利,比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例如,唱片公司在制作专辑时,将歌词印刷在歌词本上,或者将音乐作品录制成歌曲,都需要获得词作者、曲作者的授权。在某音乐平台上发布歌曲,用户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收听,这就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需要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等。

  王维君:很多人喜欢听古词新唱,像《明月几时有》《将进酒》《定风波》这些古诗都曾被人编曲,成为流行歌曲。用古诗词编曲创作是否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古诗词的作者已去世超过50年,按照著作权法,其作品已过保护期,古诗词本身属于文化遗产,进入公有领域,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古诗进行创作,包括谱曲。此外,在音乐创作过程中,如果编曲者在编曲过程中进行了大量创作,比如对曲调进行了独特的改编,或者加入了新的音乐元素,使作品呈现出新的艺术效果,那么这种编曲创作具有独创性,从而也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古诗词不受著作权保护,编曲者在使用时也应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恶意篡改或歪曲原作的意图和内容。

  《中国妇女》:人们在制作短视频时,翻唱歌曲或使用一些背景音乐,会涉及侵权吗?

  巫霁:视频博主在小视频中演唱、演奏他人的音乐作品,或者是把他人录制好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都属于传播他人的作品,都应该取得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授权,而且是作词、作曲、表演、录制等各个环节的授权,才能合法传播。举例来说,如果权利人允许平台将录制好的歌曲音频收入平台曲库并允许网络用户使用,那么普通用户使用平台曲库提供的歌曲作为自己拍摄短视频的背景音乐,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平台没有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其曲库中收录的歌曲本身就是侵权的,那么用户在拍摄的短视频中使用,无论是不是商业性使用,都构成侵权。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一旦发现,就会对平台和相关账号进行投诉,甚至提起诉讼。这时包含侵权歌曲的视频会面临下架,用户及平台还会存在赔偿等风险。

  这里可能会存在一些误解,用户在平台上发布非商业性视频,不加广告、不做引流,就属于合理使用不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是否商业性使用并非判断侵权与否的要件,只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某些特定情形中的考虑因素之一。合理使用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就直接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支付报酬,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在作者、作品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公正、合理的平衡,以达到保护版权人利益、促进文化传播以及文明发展的目的。合理使用制度适用有多个限制条件,首先使用的必须是权利人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作品,其次要指明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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