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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江南电竞登录平台景区如何管理?省水利厅公开征求意见
2024-05-07 阅读

  江南电竞平台入口江南电竞平台入口为加强云南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云南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对《云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水利厅河长(湖长)制工作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云南省水利厅河长(湖长)制工作处(封面请注明“云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建言献策”字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水利风景区资源,维护河湖健康美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申报、认定、保护、利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定义】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服务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或者供人们休闲游憩的区域。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和省级水利风景区,实行认定管理,先规划后建设,先评估再认定,定期复核,动态调整。

  第四条【指导思想】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着眼支撑服务国家战略,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普及水利知识,弘扬水文化,打通“两山”转化通道,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统一,带动水利综合效益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中国七彩云南建设。

  第五条【原则和目标】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彰显特色,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安全为要、协调发展,以绿色水经济为动力,聚焦幸福河湖,主动服务乡村振兴,主动融入云南省水网规划,全面谋划全省水利风景区规划,打造高原特色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实现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现代水管理目标。

  第六条【管理主体】水利风景区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水利厅指导全省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水利风景区审核推荐、省级水利风景区评估认定以及厅直属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水利风景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管理责任】水利风景区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晰景区管理边界和范围。管理机构原则上是景区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景区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开展经营的水利风景区,应明晰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八条【规划分类】水利风景区规划包括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和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

  第九条【总体规划编制】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全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并报水利部备案。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调查评价,协助编制全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水利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等,并与有关水利专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建设规划编制】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当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以全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水利部相关标准开展编制。由景区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管理的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报省水利厅审批。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建设规划内容】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具体包括景区范围、定位目标、空间布局、水工程、水资源、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文化科普建设方案与实施安排等内容。规划要明确发展定位,确定不同水平年的发展目标、建设任务,其中近期规划水平年不宜超过3年,规划目标不得低于省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中长期规划水平年一般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景区建设原则】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实施,遵循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河湖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等相关分区管控要求。有关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程序,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景区建设内容】水利风景区应当维护水工程、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提升水文化。结合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河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绿色小水电、移民村落等建设,同步建设完善安全、生态、文化、服务等基础设施,结合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国家水利遗产、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国家水情教育基地、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的设立,建设水利知识普及和教育设施、水文化展示场所。

  第十四条【景区“三库一平台”建设】建设全省“三库一平台”运作体系,即景区数据库、项目库、专家库和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以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为基础,实现基础信息入库、项目分级审核、专家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景区智能管理】水利风景区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设施,建立信息档案和监测数据库。围绕“水科技”探索创新,鼓励有条件的水利风景区开展智能管理试点,加强物联网、大数据、数字孪生等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景区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提升水景智能化服务能力,实现景区信息化、数据化、可视化管理。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数字孪生水利风景区。

  第十六条【分级认定】水利风景区完成近期规划建设任务后,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SL/T300—2023)有关标准,自评符合要求且满足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省级水利风景区。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认定,省级水利风景区由省水利厅认定,认定通过后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

  (一)水利风景区范围、边界清晰,与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不存在交叉或者重叠情况。

  (二)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明晰,主要职责明确了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相关内容。

  (三)景区安全管理规范并制定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设施及游憩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无水事违法行为及河湖库“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不存在水利工程主体功能未得到发挥情况开展高耗水人工造景。

  (四)景区涉及的河湖和大中小型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已划定并公告,划界成果依法合规。

  (五)水利风景区内地表水体质量应符合水域使用功能类别相对应的水体质量标准,且全年地表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

  (六)水利风景区规划成果符合《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SL471—2010)要求且获得批复。

  (七)景区内设置了景区标识标牌、导览标识、安全警示牌,设有水文化和科普教育活动设施或展示场所。

  (八)景区具备必备的安全防护、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水文化科普教育场所(设施)等;基本具备开展观光、休闲、科普、教育等活动的条件;具备一定的智能化管理条件,并与“水利风景区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衔接。

  第十八条【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程序】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江南电竞登录平台,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形成初审报告和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水利厅认定。

  第十九条【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程序】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一般需要认定为省级水利风景区、美丽河湖、幸福河湖等二年以上,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附具景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省水利厅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审核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水利部认定。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含水利风景区名称、依托河湖、所在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等。

  第二十一条【景区标志】水利风景区经认定后,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水利风景区标志。标志内容应当包括水利风景区标识、水利风景区名称、认定时间、范围以及水利设施、水治理成效、河湖水情、水文化等相关说明。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由水利部制定,省级水利风景区标识由省水利厅制定。

  第二十二条【标识内容】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游览路线沿线设置路标、指示牌等标识。在不宜对公众开放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并落实管控措施;在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对安全防护、科普、观光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景区运营】水利风景区设立后,各级政府应保障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经费。有条件的水利风景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景区内开展游憩观光、休闲采摘、文化体验等活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经营单位开展综合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积极参与水利风景区建设与运营。

  第二十四条【景区管理】水利风景区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调度,并遵守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水资源保护、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规定。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运维、管理与保护制度,合理控制开发利用范围、方式和强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对于饮用水水源地等以保护功能为主的景区,应强调生态保护功能,在不影响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开展科普、研学等活动。对于公益性质的景区,应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水科普、水文化教育并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二十五条【景区安全管理】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落实景区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编制并落实景区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等安全管理制度。应收集景区内主要设施、水质水量等监测信息,加强水利风景区安全监测。

  第二十六条【景区系列活动】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治水特色,挖掘水利风景资源,合理利用现有场所,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水情教育、水利科普、水利法治、节约用水、水文化宣传等系列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管理规定,相关活动不得对水利工程、水资源水环境、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水利风景区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施,鼓励建设污水收集、净化和利用设施,使用绿色低碳交通工具。

  第二十七条【景区水文化挖掘】以水利风景区为载体推进水文化的创造性转变和创新性发展,推进景区与水文化深度融合。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水利遗产调查、保护与利用,建立并完善水利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明确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充分挖掘水利遗产时代价值,凸显水文化元素,创新水利遗产利用方式。

  第二十八条【景区品牌塑造】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利风景区纳入水利公益性宣传范围,以报刊、网络、公众号等为主体,系统开展品牌宣传,持续拓展水利风景区知名度与影响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利风景区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水利风景区知名度、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探索“水利+发展新模式”、“水利风景区+水经济”,因地制宜打造惠民精品景区。鼓励探索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鼓励培育具有水利特色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升水生态产品价值。鼓励推进水利风景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风景区建设与运营。

  第三十一条【监督要求】在水利风景区内开展旅游、运动等活动,其安全监管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属地政府管理,景区运营或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景区运营或管理机构应主动接受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林草等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利风景区内资源保护利用、水利设施与河湖岸线管理、建设项目水行政审批手续履行、防汛度汛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专项检查】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开展自查,及时收集填报景区的基本情况、管理建设、经济能力、社会服务、生态环境、文化能力等信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级向省水利厅报送自查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省水利厅不定期对水利风景区开展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评价复核】省水利厅应建立年度评价、复核评估机制,对国家、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状况开展常态化评估。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年度自查、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等方式开展景区评价。对认定五年以上的水利风景区,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采取专家评价等方式分批开展复核。

  第三十五条【评价复核登记】根据年度评价、复核评估情况,将水利风景区每年运行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异常、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运行优秀景区。景区运行管理规范,在水工程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科普展示、水文化弘扬等方面有特色做法和突出的示范作用。

  (三)运行异常景区。景区日常运行管理混乱,或未报送年报、未开展年度自查的景区。

  (四)不合格景区。因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功能调整等原因不符合原认定条件,运行异常且整改不到位以及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引发严重社会舆情的景区。

  第三十六条【考核奖惩】将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综合考核体系。省水利厅对评为运行优秀的景区,优先推荐申报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等先进示范,对景区所在的市(州)、县(市、区)河湖长制考核予以倾斜;对运行异常景区,建立名录并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将予以撤销、摘牌并向社会公告;对不合格景区,由原认定部门按程序予以撤销、摘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举报制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风景区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水利风景区的违法江南电竞登录平台、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法违规处置】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利风景区内设施设备损坏、水土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污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水利风景区资源】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河湖水域与岸线及其关联的水文、地文、天象、生物、工程、文化等对人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和人文要素。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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